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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县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建立、健全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承担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查处违法违章使用地名行为;指导、设置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负责审核、编纂本县的地名工具图书;负责全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六)拟定全县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定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
(九)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相关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357-79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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