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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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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照明、供水、节水、供气、供热、污水污泥处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城市公厕、园林绿化、城市广场、游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的政策、行业标准、市场准入条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拟定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补助资金。负责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工作。

研究制定县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照明、供水、节水、供气、供热、污水污泥处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城市公厕、园林绿化、城市广场、游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及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统筹城市数字信息化、规范化、网格化管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参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小区、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等的规划设计和验收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民防空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法审批相关事项。

(三)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列入县域项目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给排水、城镇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住房保障和县政府安排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的实施。负责县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等工作。负责县区城市建设管理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县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全县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材料、设备及制品的检测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工程保险担保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系统市场准入、退出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县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管理;负责县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的管理。负责县市政设施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照明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施工挖掘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城市临时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共场地设点宣传、商品展销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性建筑街景立面整饰的审批管理。参与新建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性建筑街景立面整饰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审批管理。负责改变绿地性质和新建、改建、扩建绿地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的审批管理。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项目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城市管理系统的生产运营安全、质量工作;负责监督系统内重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拟定、落实、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系统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拟定本地区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负责本县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县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负责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负责本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城市规划区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他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县区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占用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复议、投诉和应诉工作。负责查处、纠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装备工作。

(九)负责县市政基础设施维护、改造、管理工作。负责县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照明、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污水污泥处理、城市广场、游园等安全运营的管理;负责供水、用水计划审核。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十)负责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策划道路扬尘、城市清洁等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负责对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广告牌、城市公厕的日常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楼宇景观亮化工作。负责指导县保洁示范街道创建工作、负责实施县区创建工作。

(十一)负责县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的管理和养护标准编制工作。负责县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县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实施县区创建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管理与维护改造和城市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负责城市管理与维护改造经费及专项经费分配和使用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城市管理与维护改造及专项经费的切块使用计划。

负责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罚没收入征收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城市管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系统内代表政府采购社会企业提供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服务项目的指导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监督系统内重点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负责紧急状态下城市管理系统的国防动员和城市防汛、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编制城市防洪、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组织实施工作。

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市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落实警报试鸣制度。

(十六)负责开发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

(十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八)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的相关工作,消除空袭后果。

(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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