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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统计局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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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统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评估和核查。

(三)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县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乡(镇)统计基础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协助管理市设在县的统计调查监测中心。协调全县统计技术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全县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

(十)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指导全县统计调查监测、城乡统计调查、民意调查、地方重要统计数据的补充抽样调查任务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评价。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357-79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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