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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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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吉县商务局、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吉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牌子。

县工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收入分配政策和指导意见,指导监督监管企业落实工资分配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以及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

(二)提出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制定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定行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开展重要工业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组织推进工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四)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煤炭类项目)的核准、备案。负责全县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有关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培育发展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全县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承办《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务。

(七)综合分析工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及工业能源节约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工作。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负责全县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负责大数据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等工作。承办县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全县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人才智力引进、外事、外经、外贸、外资引进、利用等工作。负责指导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有关工作。负责政府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核。

(十四)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未授权的国有企业改革进行指导。

(十五)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六)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七)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对县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八)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管等职责,全力抓好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建设、企业改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权益维护等基础工作,促进商贸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十九)起草县国内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二十)拟定全县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二十一)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措施和方案;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三)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协助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牵头承担县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二十四)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与涉及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外商投资规划;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县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拟定县人员出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县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除外)。

    (二十六)负责县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二十七)贯彻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授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二十八)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县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吉机构和外国驻吉官方商务机构。

(三十)拟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县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三十一)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牵头拟定全县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重大体制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开发区整合、改制、设立、升级、扩区和考核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具体指导推动开发区整合改制扩区调规和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开发区和特殊经济贸易区域招商引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十二)负责本系统及所监管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宣传和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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