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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吉县第三批确定的26个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吉县公安局屯里派出所
吉县公安局壶口派出所
吉县公安局三堠派出所
吉县公安局柏山寺派出所
吉县公安局曹井派出所
吉县公安局文城派出所
吉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县民政事业综合保障中心
吉县审计服务中心
吉县林业发展中心
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中心
吉县水利发展中心
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吉县防震减灾中心
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吉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导致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动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请县司法局重新确认,以便及时作出调整。
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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