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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19]249号)和《关于下发临汾市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临卫监督函〔2021〕45号)要求,对2021年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现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内容见附表)
附件:2021年卫生行政处罚信息表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1年1月10日
2021年卫生行政处罚信息表
报送单位(盖章):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文书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 机关 |
1 | 吉县星海明珠快捷宾馆 | 2021/5/17 | 吉卫公罚字2021第1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800 | 完全执行 | 2021/5/17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2 | 吉县翠萍化妆品店 | 2021/5/17 | 吉卫公罚字2021第2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500 | 完全执行 | 2021/5/17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3 | 吉县发丝飞扬理发店 | 2021/5/18 | 吉卫公罚字2021第3号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索取公共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 | 警告 | 完全执行 | 2021/5/18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文书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 机关 |
4 | 吉县西泽快捷宾馆 | 2021/5/19 | 吉卫公罚字2021第4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500 | 完全执行 | 2021/5/19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5 | 吉县东方斯卡音乐广场 | 2021/5/19 | 吉卫公罚字2021第5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500 | 完全执行 | 2021/5/19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6 | 吉县怡馨缘快捷宾馆 | 2021/5/19 | 吉卫公罚字2021第6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600 | 完全执行 | 2021/5/19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文书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 机关 |
7 | 吉县康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 | 2021/5/19 | 吉卫餐消罚字2021第1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600 | 完全执行 | 2021/5/20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8 | 吉县严大夫中医诊所 | 2021/06/05 | 吉卫传罚字【2021】第1号 |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800 | 完全执行 | 2021/6/05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9 | 吉县强印发中医诊所 | 2021/06/06 | 吉卫传罚字【2021】第2号 |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800 | 完全执行 | 2021/6/06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文书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 机关 |
10 | 吉县屯里镇五龙宫村卫生室 | 2021/08/11 | 吉卫医罚字【2021】第1号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警告 | 执行 | 2021/8/11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11 | 吉县电影院良品超市 | 2021/11/9 | 吉卫公罚字2021第7号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3000 | 完全执行 | 2021/11/9 |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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