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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民函〔2024〕91号
吉县电子商务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吉县新城政府大楼东楼一楼
联系股室:社会组织股
联系电话:0357-7924080
吉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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