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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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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苏相发性别出生日期1985年2月4日

身份证号码142630********3415

工作单位现住址吉县屯里镇窑渠村放马岭下杨家村

经依法查明,屯里镇窑渠村放马岭沟杨家河自然村村民苏相发:私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了梯田改造(苏相发叙述,自己的口粮地由于坡度较大,土地贫瘠,多年来没有产量,所以进行了改造)此地块位于杨家河村对面南山。我们的技术员通过 GPS 打点、无人机测量与国土三调系统数据核对,推毁掩埋的地类为:灌木林地,总面积为 5.25亩(第一次核实数据)。现场二次核实已恢复林地面积4.2亩,栽植树种:侧柏、连翘,成活率在85%以上。未恢复的林地面积为:1.0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吉县林业局现场勘验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2024年5月30日之前恢复植被。

2.处于罚款5250元(损毁面积面积5.25亩,恢复植被每亩所需500元,处于两倍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储银行吉县支行银行(账号:40317820004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里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里镇综合行政法队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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