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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日期: 2019-07-05来源: 吉县人民政府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104999X7

地址:吉县屯里镇王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生

我局于2019年6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在线监控设施数采仪显示2019年6至2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7.099mg/L,超标0.14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3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号:04454001010046141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20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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