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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4-09来源: 吉县人民政府

吉政发〔2024〕3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

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3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临汾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24〕2号)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服从服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大局,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持续推进文旅深度融合,促进全县文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吉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

(一)普查范围。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对全县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按照国家文物局和省、市文物局工作安排,全面梳理归集我县“三普”以来县保公布名录和实有名录、认定登记公布文物名录和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等。2024年1月至4月,启动编制我县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安装系统软件、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信息录入,加强技术指导。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向临汾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成果,配合做好成果公布等工作。

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我县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普查队伍,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细化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督促检查。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古树名木认定方面的事项,由县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统计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指导支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调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落实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谋划。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做好普查管理。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县普查成果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普查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三)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锻炼人才队伍。普查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实习生、业余文保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营造普查氛围。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附件: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pdf



【图解】: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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