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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5〕5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5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吉县2025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2025年度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4〕136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下达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的函》(晋自然资函〔2024〕96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下达的年度治理搬迁任务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吉县2025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是从根本上消除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危险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居住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根据受威胁程度和群众自愿搬迁意愿,2025年我县实施避险搬迁共计30户。根据各乡镇年初申报计划,2025年度上级下达我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任务30户,具体任务分解为吉昌镇12户、屯里镇5户、壶口镇4户、文城乡9户。
二、搬迁对象、标准和程序
(一)搬迁对象和补助标准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对象为地质灾害区域内受威胁的隐患户,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主要采取货币化补偿,资金主要由省、市、县政府共同分担,补助标准为户均120800元,按照省级50%(户均6.04万元)、市级20%(户均2.416万元)、县级20%(户均2.416万元)、个人10%(户均1.208万元)的比例分担,房屋以外的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搬迁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地质灾害紧急避险搬迁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由各村委、社区组织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
3.组织实施。搬迁对象确定后,由居民居住地(隐患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搬迁,并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监督搬迁户实施搬迁,由搬迁户自行实施旧房封堵或拆除工作,杜绝搬迁户从一个隐患点搬迁至另一个隐患点,搬迁户在自行封堵、拆除、复垦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所有,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监管责任。
4.组织验收。搬迁户在实施搬迁并封堵或拆除后,地灾防治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和技术支撑单位专家共同对搬迁户封堵或拆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拨付到位。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实施主体。要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制定具体详细的避险搬迁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细化目标,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群众并考虑群众搬迁意愿,组织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组织搬迁户新房建设、旧房封堵或拆除工作,充分调动地质灾害隐患区群众搬迁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组织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认定、统计和汇总入库工作,加强对各类隐患点的分类处置,坚决避免在建工程再次选入地质灾害隐患区。
(三)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根据搬迁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下达与拨付,对搬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到位。
四、进度安排
2025年30户搬迁指标使用省、市、县补助资金,承担项目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握时间节点,抓紧确定搬迁对象,全面推进年度搬迁任务,确保4月1日前全面开工,9月30日前全部竣工并将资金拨付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部署,聚焦职责任务,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确保搬迁任务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严格政策规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原则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符合国家“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符合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条件,已享受扶贫移民搬迁或危房改造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政策,搬迁新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
(三)有序组织推进。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充分调动群众建设美丽家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消极、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责任分工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追责。
(四)深入开展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深入宣传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任务和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受灾群众搬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涉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挤占、挪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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