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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 [2017] 7号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104999X7
法定代表人:穆华平
详细地址:吉县屯里镇王家河村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固废堆放无明显标识,至今未建设炉渣灰仓,露天堆存无防尘措施。2.危废库标识牌不规范,废机油桶露天随意堆放,废机油外溢,无记录台账。3.矸石、炉渣、生活垃圾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堆放、处置。
以上事实,有吉县环境监察大队 2017 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事听告字[2017] 7号 )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处罚款三万元整(30000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银行,并将“山西省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交吉县环保局法制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 号:454001012018494
我局委托吉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前将改正情况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法制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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