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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关于统一行使县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 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1-1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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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法治字〔2021〕2号)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临汾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临汾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法治字〔2021〕4号)的具体要求,现将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25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本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人民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此前,县人民政府部门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完成。

二、吉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县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三、2021年12月25日之后,县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各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咨询接待地址及电话如下:

咨询接待地址: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吉县政务服务大楼8楼)

咨询电话:0357-7983677

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代章)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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