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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2024-06-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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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1号)文件精神,从2024年7月1日起,采取以下四项措施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800元提高至2500元,退休人员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是优化起付标准职工门诊统筹继续执行按次起付标准,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80元/次、50元/次、30元/次;参保职工年度起付累计达到300元后,不再设起付标准。

三是提高支付比例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55%、60%、65%,退休人员分别提高至60%、65%、70%;定点零售药店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四是降低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


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1号)


吉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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