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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督促全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全县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职工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医保参保缴费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筑牢全民医疗保障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参保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职工就医权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范疾病风险的民生底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费,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稳定用工队伍、化解用工风险、树立守法诚信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法定参保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请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及时在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全县医疗保障秩序与职工合法权益。
吉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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