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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严禁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提醒告知书

2026-03-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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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严禁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提醒告知书


全县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秩序,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含实体社保卡、医保电子码等,下同)就医购药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医疗保障待遇自动终止,任何使用其医保凭证进行就医购药的行为均属违法违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结算费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诱导、协助他人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不得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费用。                   

(一)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已死亡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关系终止等手续,加强对职工及家属的政策宣传,防止医疗保障凭证被冒用。如死亡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家属可携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家属(配偶或子女)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综合楼医保窗口办理余额提取。 

(二)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就医购药环节的凭证核验,确保人证相符。对身份存疑或凭证信息与就医人员不符的,应拒绝医保结算并告知相关政策;发现盗刷医保卡、冒名就医等行为要按规定报告医疗保障部门。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若发现欺诈骗保线索,请第一时间举报,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咨询、举报电话:0357-7989665

吉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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