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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医保发〔202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进一步筑牢我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防范底线,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2〕74号)和《临汾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临医保发〔2022〕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吉县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县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吉县医疗保障局 吉县财政局
吉县卫生健康局 吉县民政局
吉县农业农村局 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吉县总工会
2026年8月10日
附件:
吉县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实施流程,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 号)及《临汾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临医保发〔2022〕3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倾斜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在省域内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倾斜救助对象为本县参保人员中的下列对象:
(一)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五)返贫致贫人口;
(六)监测对象;
(七)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章 起付标准
第四条 住院按照就医地域实行差异化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线均以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合规自付费用累计核算:
(一)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设倾斜救助起付线;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为1000元;
(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为 2000元。
第五条 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特药保障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剩余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门诊和住院倾斜救助共用年度倾斜救助限额。
第四章 救助比例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 对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
(一)0元—3万元(含3万元)部分,救助比例60%;
(二)3万—6万元(含6万元)部分,救助比例70%;
(三)6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救助比例80%;
(四)10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85%。
第七条 经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基层首诊(提供首诊记录),对应分段救助比例统一上浮5个百分点;
第八条 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年度倾斜救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二)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年度倾斜救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第五章 基金管理、费用核算与结算拨付
第九条 倾斜救助资金从县级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列支,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救助基金。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倾斜救助费用核算顺序: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年度倾斜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无商业保险时需本人出具无商业保险承诺,事后经查实存在隐瞒商业保险赔付、违规领取倾斜救助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违规款项,并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倾斜救助办结后,由县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倾斜救助结算证明,可作为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性帮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依申请进行手工结算救助。参保人向吉县医保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县医保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救助资金。
第六章 不予享受倾斜救助情形
第十三条 由倾斜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医疗费用不纳入倾斜救助保障范围:
(一)打架斗殴、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等非疾病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美容整形、保健疗养、非治疗性康复理疗等非基本医疗费用;
(三)通过伪造票据、虚假申报、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四)医保目录外费用和其他违规就医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倾斜救助工作:
(一)县医保局:负责倾斜救助政策落地执行、待遇核算、基金使用监管、结算管理,与相关部门其他救助资金信息的共享与对接;
(二)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及动态更新,与相关部门其他救助资金信息的共享与对接;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身份认定及动态更新,与相关部门其他救助资金信息的共享与对接;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及动态更新,与相关部门其他救助资金信息的共享与对接;
(五)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保障、缺口资金统筹补足及资金拨付监管;
(六)县卫健局:负责规范县域内分级诊疗管理及诊疗行为,协同医保部门监管医疗费用管控不合理自费占比;
(七)县总工会:与相关部门其他救助资金信息的共享与对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公布后满30天生效,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同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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