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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文物政策措施,落实文化、旅游、文物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博事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业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等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文物工作。
(三)指导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文博事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和文物保护科技发展,推动文化、旅游、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博事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文物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博事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文物市场,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强化对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文物行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十)负责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旅游类、文物类社团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旅游、文物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及广电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协调配合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 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吉县文化走出去。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级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
(十四)负责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十五)负责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其档案管理。负责全县境内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抢救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令,推荐申报各级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配合临汾市文物局管理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编制全县文物事业经费预算,监督文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六)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工作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职能转变。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完成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各项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文件起草,编写吉县文化和旅游信息;组织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宣传、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协调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训;承办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系列、文博系列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配合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访事宜。组织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有关经济政策;组织拟订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监管;负责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拨付、监管及绩效考评,管理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指导监督系统内国有资产、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账务管理工作及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考核、培训;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控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建设项目申报及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二)公共服务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旅游服务的便利化;承担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负责公益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负责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审核工作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等业务和建设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保存和建立名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培训和传承;负责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传统工艺振兴。审核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案。负责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和借展工作。指导珍贵文物的抢救和征集。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文艺院团;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所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指导县级艺术院校的业务建设。
(三)文旅建设股: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文化和旅游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指导旅游产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参与监督管理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统筹指导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改革工作;文物保护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县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
(四)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拟订文化、旅游、文物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文化、旅游、文物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承担文化、旅游、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综合协调全县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文化旅游服务活动。负责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吉县旅游奖励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文物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研究拟定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管理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抢救工作。组织全县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承办全县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修复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世界文化遗产。承办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承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组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程方案的评审和质量监督与验收。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工前审批、监督验收。负责监理单位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质及文物勘探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审核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
三、办公地址:吉县新城政府办公大楼西楼四层
四、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8:00
五、联系方式:0357—7926664
六、负责人:刘晓强 吉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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