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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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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18〕4号

吉县昌盛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757254467A

地址:吉县屯里镇王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设                      

我局于2018年8月 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内煤矸石、煤渣、煤灰等固体废物随意露天堆放,未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防尘、防渗、防自燃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8日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我局于 2018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45400101201849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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