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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18〕5号
吉县景山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MAOGRCKT6P
地址:吉县车城乡兰家河村(川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景山
我局于2018年 8 月 2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定建设畜禽养殖配套设施便投入使用,未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畜禽粪便堆场未硬化等。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7日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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