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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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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

吉环罚〔2018〕6号


葛玉龙:

身份证号码:142630********3415

地址:吉县屯里镇窑渠村

我局于2018年 10月 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2018年 10月 5日在吉县屯里镇窑渠村村委会西侧垃圾点露天焚烧垃圾。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8日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百元整(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454001012018494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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