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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吉环责停字〔2019〕1号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104999 X7
地址:吉县屯里镇王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秀生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在线监控设施数采仪显示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9日氨氮排放日均值超标。其中:14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8.801mg/L、15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8.361mg/L、16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20.623mg/L、17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20.867mg/L、18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8.561mg/L、19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7.574mg/L。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临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通报》和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惩治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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