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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19〕4号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104999X7
地址:吉县屯里镇王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生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在线监控设施数采仪显示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9日氨氮排放日均值超标。其中:14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8.801mg/L、15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8.361mg/L、16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20.623mg/L、17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20.867mg/L、18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8.561mg/L、19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17.574mg/L。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6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4540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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