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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7-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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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联丰混凝土生产销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56633099XP

地址:吉县车城乡车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2019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强化督查办公室交办环境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公司物料大棚覆盖不全,大棚内无喷淋设施和雾炮,无洒水车。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临汾市吉县督办问题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4540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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