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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监发〔2026〕24号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
在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6批次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销售的辣椒(弯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的辣椒(弯椒),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20公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4100元。
二、吉县中垛二小批发部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中垛二小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的胡萝卜,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中垛二小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胡萝卜共购进了45.5公斤,货值18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中垛二小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规定: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元;2.罚款2500元。
三、吉县平价惠民商店(新城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平价惠民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的韭菜,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平价惠民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4.5公斤,货值26.1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平价惠民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6.1元;2.罚款3000元。
四、吉县城外城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城外城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的姜,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城外城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了24.90公斤, 货值398.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城外城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8.4元;3.罚款3000元。
五、吉县苏三小粮油果蔬超市销售的生姜和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苏三小粮油果蔬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23日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的菜豆,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均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苏三小粮油果蔬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了9.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该批次菜豆共购进了6.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货值金额共计181.23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苏三小粮油果蔬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和菜豆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1.23元;3.罚款2000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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