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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8年山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18〕84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山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晋商建函〔2017〕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即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发改局按照合同约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分批次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拨付。
第五条项目中标企业在使用和支付项目资金时需接受县发改局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项目中标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每个阶段所要实施的项目做出进度计划表和实施方案,提出工程费用详细预算清单(包括硬件设施设备价格清单目录、服务类项目采购费用清单和基建项目价格预算明细)、采购造价依据和政策标准等资料,报县发改局电商领导小组集体会审。
2、发改局根据承办企业提供的资料申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共同审核研究,审核依据为供货商提供的三方询价单或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依据为准,如审核通过后,形成记录集体签字,中标企业方可进行实施,最后认定价格以委托第三方造价审计、会计机构认定结算为准。
3、如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不能判定和衡量其价格,发改局聘请县专业机构对价格及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形成专家同意意见确认签字后,中标企业方可进行实施,最后认定价格以委托第三方造价审计、会计机构认定结算为准。
4、项目完成后,中标企业递交实际结算价格凭证、佐证材料等,交发改局备案。
第六条按照合同规定,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造价审计、会计机构对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验收并进行评价,中标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验收通过后,按比例拨付下一阶段项目资金。
第七条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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