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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字〔2016〕66号
关于印发《吉县蔬菜生产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蔬菜生产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吉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5日
吉县蔬菜生产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菜篮子”工程,进一步促进我县优质蔬菜生产,充分调动菜农种菜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县蔬菜产业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蔬菜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吉县农业林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县农林委)负责补贴面积的复查、确认;吉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
第四条本办法的补贴对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蔬菜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
第二章 生产环节补贴
第五条露地蔬菜。露地蔬菜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含)的菜田,每亩补贴50元。
第六条种苗。对菜农在吉县农林委确定的正规的集约育苗基地购买的优质合格种苗进行购买补贴。每株按种苗购买合同价格的6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兑付给育苗基地)。
第七条滴灌技术。使用滴灌技术的每亩补贴300元。
第八条黑膜覆盖技术。使用黑膜覆盖技术的每亩补贴30元。
第九条简易基质栽培技术。使用简易基质栽培技术的每亩补贴2000元。
第十条试验示范补贴。吉县农林委确定的实验示范点每亩补贴1000元(含增加投工、风险等补贴)。
第三章 新建设施补贴
第十一条节能日光温室。新建合格的节能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全钢架结构春秋棚。新建合格的全钢架结构春秋大棚每亩补贴1万元。
第十三条竹木结构春秋棚。新建合格的竹木结构春秋大棚每亩补贴3000元。
第十四条新建蔬菜设施补贴周期为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10月31日。
第四章 技术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吉县农林委举办技术讲座、印发技术资料的费用,组织菜农外出学习的经费,工作人员下乡服务的补助等,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吉县农林委聘请蔬菜专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以所在村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的补贴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村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乡镇对补贴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汇总造册,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报吉县农林委;吉县农林委组织复查确认后,报吉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吉县财政局根据吉县农林委核实确认情况进行资金发放。蔬菜生产环节补贴资金通过 “一卡通”形式一次性发放;蔬菜新建设施补贴资金第一年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的70%,第三年发放30%;种苗补贴由吉县财政局直接发放到育苗基地(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技术服务补贴由吉县农林委从蔬菜工作经费中直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日光温室:前坡面为全钢结构,其余三面为围护墙体,冬天可以生产的单坡面塑料温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钢架结构春秋棚:以全钢为拱架材料的塑料拱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竹木结构春秋棚:以竹木和水泥柱为拱架材料的塑料拱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新建设施必须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含)。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吉县财政局、吉县农林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吉县财政局和吉县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吉县蔬菜生产补贴暂行办法》(吉财字[2014]77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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