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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范围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提供基本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给予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以及村委(社区)发现辖区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相关政策,对于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申请。
2、审核确认。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3、抽查核实。县级不低于30%比例抽查核实。
4、资金发放。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机构代发。
四、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由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2.分散供养,由村委(社区)委托他人照料。村委(社区)应当与受委托照料人签订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协议。
五、供养标准
2023年基本生活标准:
①集中供养标准为11755元/年/人;②分散供养标准为9906元/年/人。
2023年照料护理标准:
①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100元/月/人;半自理200元/月/人;全护理300元/月/人。②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为188元/月/人;半自理为470元/月/人;全护理为94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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