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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函〔2021〕24号
关于开展打击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煤炭市场秩序,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销售劣质散煤行为专项行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在主要国省道(包括高速出口与国省道交界处)、交通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治理检查项目或设立固定的散煤治理检查站、流动执法队,加强巡查检查,对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证明的运煤车辆,一律劝返,严禁流动车辆兜售散煤,对流动兜售的一律进行查扣。
二、市场监管局对各销售点销售劣质散煤的进行查处;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使用劣质散煤的进行查处;工信局对工商服务业使用劣质散煤的进行查处;对已购买使用劣质散煤的居民家户由乡镇政府提供线索,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予以没收清理;对煤源不明、无法提供相关票据的散煤统一交由市场监管局进行抽检化验,检验结果出来之前不得使用;对煤质不符要求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没收;公安局对各类查处行动进行配合。
三、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散煤管控宣传,引导群众到规定的散煤集中经营点购买洁净煤并索要票据。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劣质散煤销售违法行为。
四、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各销售点加大洁净煤储备,确保洁净煤充足供应。
各有关单位排查治理情况于每周五向县散煤办报送,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郭栋,联系电话:0357-7922658。
邮箱:jxfgj2008@126.com。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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