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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2〕29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服务,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经济稳健运行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吉县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情况,特设立吉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为规范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和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且银行承诺续贷,企业足额还贷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其用途为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续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设立1000万的“吉县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其中,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县信用联社安排配套资金500万元),作为设立首期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引导资金,资金使用周期暂定为叁年,待合作条件成熟后,其他在吉县境内设立的金融单位也可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该项业务的合作。
第六条 牵头部门及负责事项
牵头部门由县财政局、吉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信用联社三家单位负责,县财政局负责该资金的设立、监督、资金审核;县信用联社负责续贷企业的贷款资料审查;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我县境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有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且无偷税漏税情况,尤其是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的苹果主导产业、文化旅游业、生态产业设立的农业企业(苹果、花椒、花生、辣椒、小杂粮等种植业、加工业企业)、苹果储藏库、果品深加工企业、精品民宿、光伏发电、生态养殖等生产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且依法规范经营的小微企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及依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四)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由合作银行具体把握;
(五)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六)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由合作银行向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承认本办法,合作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只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业务。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运行
第十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日期天数),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县信用联社开设吉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在企业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如合作银行同意续贷,企业填写《吉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申请表》,向县信用联社、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审批。在企业20%的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合作银行应向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续贷承诺书(保证还贷后新发放贷款不低于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金额,并明确使用资金的归还时间);
(二)企业20%的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凭证;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贷款最终审批机构同意授信的证明文件;
(五)借款企业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有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为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且依法规范经营(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拨付。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合作银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从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企业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合作银行在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企业使用的应急周转资金及其费用足额、及时划转至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定的账户之中。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收回后,合作银行及时将该笔款项业务资料报送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方便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整理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县财政局要加强日常业务监管,加大审计力度,防止权力寻租,保障资金依法合规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应承担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贷款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依法进行追偿,县政府视情况取消该合作银行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政府奖励、补助的资格,同时,县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终止与该银行合作。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收入,由县财政和县信用联社按出资比例五五分成,县财政出资的分成收入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年终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信用联社出资的分成收入归县信用联社所有;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的相关费用,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县财政申请拨付。
第八章 终止
第二十二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按县政府要求决定是否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实施,原吉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吉县财政局印发《吉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吉企发〔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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