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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函〔2022〕23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吉县部门预算支出追加审批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支出追加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审批原则
1.事前申报。部门预算支出追加必须事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安排。
2.保障重点。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追加,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资金需求,确保上级出台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3.统筹安排。结合部门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上年结转结余等资金情况,统筹考虑支出追加申请。
二、审批范围
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支出追加。对下列因素等形成的支出追加,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1.上级出台新政策要求县级配套安排的支出;
2.县委、县政府新出台决策事项需要增加安排的支出;
3.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支出;
4.因机构、人员、工资增加形成的新增支出;
5.未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确需在预算执行中增加安排的其他支出。
下列各项支出一律不予追加安排:
1.无预算或超预算形成的支出;
2.“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
3.部门自行组织的专项活动支出;
4.应在上级专项补助、上年结转中安排或年初部门预算中已安排的支出;
5.不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畴的其他支出。
三、审批程序
预算支出追加采取部门申请、分管县领导审核、政府审批程序。
1.部门申请。申请预算支出追加的部门要向县政府提交规范、完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预算支出追加的原因、政策依据、具体数额及测算方法等。预算支出追加申请实行一事一报。
2.分管县领导审核。分管县领导对部门提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除突发事件和急办事项外,原则上一般性支出追加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3.政府审批。一般性预算支出追加的确定。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县长签批;3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确定。
附件:《吉县部门预算支出追加审批表》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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