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44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吉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生态环境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 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
开展此项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中央生态功能区划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与奖励。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二、考核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沙土化地面积所占比例、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指标。
三、任务分解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所承担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评价、上报工作。
财政局:负责上报当年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林业中心:负责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林地覆盖率等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国土局:负责沙地、戈壁、盐碱地、裸地、裸岩、水田、旱地、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用地、其他建设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水利局:负责河流面积、湖库、滩涂湿地、沼泽以及土壤侵蚀强度级别等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农林委:负责水田、旱地、农村居民用地等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高覆盖草地面积、中覆盖草地面积、低覆盖草地面积、草地覆盖率等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垃圾填埋场:负责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统计局: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环保局:负责断面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数据报送:
报送对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送内容:自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说明和证明材料、环境监测报告等
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或U盘)和纸质版同时报送
报送时间:2016年10月30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资料,准确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环保局要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我县考核工作顺利、按时完成。
(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列入预算。
(三)各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考核指标统计数据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务必于10月13日前报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法收集获取的数据应有说明材料。
(四)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30日前完成《吉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省环保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