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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函〔2017〕49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
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4号)精神,推动我县意外伤害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意外伤害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完善我县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必要性
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面向广大参合农民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理赔简便的特点,是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是缓解参合农民因灾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返贫致贫的有效措施,对提升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农村多层次保险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承包方式
(一)基本原则。开展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鼓励参与、自愿购买”的原则。
(二)投保对象。所有参加新农合保险的人员均可参保。
(三)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公司。
(四)缴费标准。保险费为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0元,保险机构补贴10元。随着工作的开展,根据实际情况,缴费和理赔标准适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五)保障范围。参合农民在自愿参加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后,即可享受以下保障:
1、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死亡,给付10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残疾,根据伤残程度比例给付伤残金,最高赔付10000元。
3、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需治疗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再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乡镇以上医院),最高给付10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政府、县卫计局、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此项工作,提升我县参合农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大宣传。县卫计局、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宣传和解读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政策,使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熟悉条款及理赔流程,增强保险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监管,防止搭车收费、强行收费等违规行为,为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规范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要开辟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做到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快速理赔。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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