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09906号 网站标识码:141028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吉政办发〔2017〕51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吉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以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的对象及范围
重点救助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症精神病人、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
低收入救助对象:指符合吉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即: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县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下。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标准为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 医疗救助分为资助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关怀救助和门诊救助。
第四条 资助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保证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五条 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扣除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外,剩余部分全额给予救助。
2、重点救助对象,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0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偿外,起付线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的剩余部分,按40%给予救助,每年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对经过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家庭,可通过临时救助一次性解决。
第六条 门诊救助
1、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名患者每年救助一次,门诊救助金额按全年医疗费70% 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不超1000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因病在门诊治疗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凭医院诊断证明和正式收费收据给予全额救助。
第七条 大病关怀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24类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继续治疗难有明显疗效,经本人或家属申请,可给予一次性关怀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医疗救助主要方式
医疗救助坚持便民“救急难”原则,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和关怀救助为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因人而异简化审批程序。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县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一站式”结算制度,健全“一站式”及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行“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第九条 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免收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民政部门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第十条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救助审批程序
(一)“一站式”救助程序: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出据有关证明,救助对象凭乡镇出据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证明安排入院、不收费用。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资金。
(二)其他对象救助程序
1、申请:除“一站式”救助外,由申请人向县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补偿结算单或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大病保险补偿单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诊断书、住院证、出院证、正式医疗费用收据、病例首页等)及信用社结算卡号等。个人申请需由村(居)委会盖章并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其中属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由乡镇计生站出具证明,县计生局审核认定。
2、审核审批: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站对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报经局委会研究同意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按照省、市、县各级财政4:3:3比例负担原则,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开展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预算;在彩票公益金留归本县民政部门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社会捐赠也可用于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民政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主动配合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治病的救命钱,民政部门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必须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救助申请关。各乡镇民政所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贫困状况,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问题发生;二是严把救助审核关,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医疗救助材料严格审核,材料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坚决不予审批;三是严把资金发放关,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到救助者手中。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 重特大疾病病种。
目前我省已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有:
1、儿童白血病
2、儿童先心病
3、重性精神疾病
4、乳腺癌
5、宫颈癌
6、终末期肾病
7、结肠癌
8、直肠癌
9、食道癌
10、胃癌
11、肺癌
12、急性心肌梗塞
13、I型糖尿病
14、甲亢
15、脑梗死
16、唇腭裂
17、血友病
1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0、耐多药肺结核
21、儿童苯丙酮尿症
22、儿童尿道下裂
23、儿童先天性巨结肠
24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医疗救助:
1、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小病大治的。
2、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二)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年内取消申请人救助资格。
(三)本办法如与上级医疗救助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原执行的《吉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6]12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09906号 网站标识码:141028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