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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县第二批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吉县第二批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日
吉县第二批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方案
为了加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买管理,规范限价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晋政办发( 2009)31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1号文件《吉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方案》的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吉县第二批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商品房)购买(销售)方案。
一、分配房源情况和标准
(一)建设地点与户型
本次销售的限价商品房为2012年保障小区分配剩余的66套(砖混6层),户型面积为86㎡、106㎡、114㎡;2013年保障房小区建设的120套(15层框剪)限价商品房,户型面积80㎡、120㎡。
(二)住房标准
本次销售的限价商品房为毛坯房。
(三)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上报发改部门确定。销售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报购买本次限价商品房。
1、城镇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指具有城区居民户口(东关、西关、桥南、祖师庙、小府、学背后、霖雨、兰家河八个村委管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户口2年以上、2015年11月5日前登记户口的);中等偏上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28121元)以下;住房困难指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米以下。
2、新就业无房职工。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后在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不满5年的财政供养无房人员。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障1年以上,在全县范围内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限制申报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限价商品住房: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2)家中拥有12万元以上的轿型家用小车或营运车辆的。
(3)在城区已经购买商品房的。
(4)社会公认、并经住房分配领导组集体审议,审定的不应该享受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的。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的。
三、核准程序和分配程序:
(一)核准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村委会(社区)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审核—住建局复核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统一向祖师庙社区(村委)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吉县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表;
②户口簿户口首页、家庭户主及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④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⑤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⑥婚姻、优抚、低保、病、残(二级残疾以上)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⑦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2、初审。由村委会(社区)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审核组,按下列程序逐户进行审核。
①材料审查。依照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由村委会(社区)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户籍家庭人口和申报人口信息、人口数量是否一致。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和优抚证等证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并签盖“与原件一致”章和审核人员姓名。申请资料齐全的,由村委会(社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留存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村委会(社区)向申请户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全资料。
②入户调查和公示。由村委会(社区)审核组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填写《低收入家庭调查询问笔录》和《吉县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表》中相应审核栏。经村委会(社区)审核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村委会(社区)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牵头组织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在公示期满7日内结束。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查权力。
③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社区)统一将申报、审核、公示材料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
3、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①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设专(兼)职人员,对村委会(社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
②调查与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进行逐户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在村委会(社区)公共醒目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审核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村委会(社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向住建局提出申请,由住建局牵头组织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在公示期满7日内结束。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查权利。
③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统一将上述材料核实汇总后,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一并报送住建局。
4、复核。由住建局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①受理。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局和公安局。
②比对与公示。民政局以联合办公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房产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经比对复核确认后,由住建局综合各方意见,以保障房分配领导组会议形式确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在政府网站、住建局机关、村委会(社区)和各公共醒目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委)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署拒绝签收书面通知书,视为通知单已送达;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工作人员三次联系不到申请人的,由工作人员做好通知记录并签字,视为书面通知已送达。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监察机关牵头,住建、民政、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在公示期满7日内结束,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查权利。
③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编号、登记、录入、建档。核发《吉县城区限价商品房核准证》。
④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的或不符合相应列为轮候配租对象条件的家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分配程序
1、住建局根据申请人申请核准结果,报县政府确定分配程序、时间、地点。
2、登记为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的家庭分为“优先户”与“一般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做为优先户对待。
①无房户;
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④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⑤居住地在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范围内或者在地质灾害搬迁范围内。
3、抽签分配
①县住建局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及主要公告栏向社会公示本次分配的限价商品房房源信息和参加抽号的购买家庭户数和名单。
②申请家庭在县住建局领取《吉县限价商品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③申请家庭应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参加抽号(超过半小时未到现场视为放弃),因病、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申请人(委托人)携通知书、本人身份证(被委托人须携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参加抽号。
④申请限价房家庭只能一户一人凭通知书参加,按号入座。未按规定一户一人参加,对现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户本次申请购买资格。
⑤县政府确认分配程序、时间、地点后,由住建局组织实施房号抽取。房号抽取按先抽顺序号,再抽房间号的原则进行。
抽顺序号和房号按“优先户”与“一般户”先后顺序抽取。“优先户”一般指定楼层为1-2层,“一般户”指定楼层为3-5层。如1-2层不能满足“优先户”,按3-5层顺延。
第一批:指定楼层(1-2层)由“优先户”抽取。 第二批:限价商品房剩余保障对象一次性抽取。
如登记为限价商品房购买对象名额超出96户的,对未抽到顺序号(房间号)的家庭实行轮候。
4、抽取房间号由公证处当场公证,发放抽号结果,并在对应的楼层表内签字确认。
5、公示结果
抽号结果由住建局在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及主要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发放《吉县限价商品房入住通知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住建局通知并向申请人核发《吉县限价商品房入住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通过抽号取得的房号和签约时限。
领取《吉县限价商品房入住通知单》需带证件:申请人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户主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等(以上应当提交原件)和公证处发放的抽号结果书面公证单。
7、办理入住手续
在签约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持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和《吉县限价房入住通知单》到住建局办理分配(销售)手续(签订合同、缴纳房款、办理入住)。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缴纳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五年之内不得申请限价房。
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满5年,确需转让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转让前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部分交易增值收益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交易增值收益交纳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复核退出
限价商品房申请购买核准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限价商品房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应当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期限、申报时限等内容。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一经查实,取消限价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限价房分配(销售)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限价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限价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经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网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协议、合同无效。
本方案由吉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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