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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8〕37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吉县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居民冬季采暖、行政事业单位、营业性单位和农业等用煤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控为重点工作,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最大限度降低散煤使用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完成“秋冬防”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加大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规范煤炭经营,严格煤质管控,彻底取缔劣质煤销售和使用行为,实现城区建成区无煤化、县周边重点区域清洁化、其他区域用煤优质化。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实施散煤管控
1、依法划定“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煤区”范围:从小府农行门口沿新华街向西200米至一中桥,东至清水河。
“禁燃区”范围:从新城公安局看守所路口至林雨桥,东西以居民居住区沟巷口为止。
“其他区域”范围:除禁煤区和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包括各乡镇、村委。
2、严格燃煤要求。①禁煤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②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含硫量 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含硫量0.5%、灰分15%、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和含硫量0.5%、灰分15%、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③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④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服务业、市场、农业等燃煤设施禁止燃用煤炭燃料。⑤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⑥禁煤区及周边重点区域以外,其它区域均可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但必须同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①禁止销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禁止储存由县安监局牵头实施,禁止燃用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实施。②③煤质管控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实施;散煤管控由县公安局牵头实施。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县环保局牵头实施;宾馆、餐饮服务业及食品加工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农业设施由县农林委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实施。⑤⑥县环保局牵头实施。
(二)强化源头控制,确保优质煤供应
3、加强煤炭生产、洗选、发运企业监管。①7月底前,建立全县生产煤矿发运企业台账并报县散煤整治办公室备案。对煤矿企业建立领导包联制和企业承诺制,禁止将原煤销售给居民散户;一旦发现劣质煤和煤泥流入居民用户,立即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②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煤矿发运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①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实施。②煤矿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实施;其它企业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配合实施。
①②县安监局牵头实施,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
4、建设规范优质煤储销场。①按照用煤需求,明确辖区储煤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7月底前,建立台账并报县散煤整治办公室备案。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②“禁煤区”内彻底取缔散煤销售点。③对无证经营、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销煤点坚决予以清理;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储销煤场实施停业整治。
①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实施。②③“禁煤区”内散煤销售点取缔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其余工作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配合实施。
5、严格煤质管控。①督促煤炭经营单位落实备案信息监管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和商品煤质量档案;对供应的工业和民用散煤,严格标准要求,签订煤炭供销合同,标明供货数量和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由质监机构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监督煤炭经营企业按相关标准进行经营,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②加强煤质抽检,对优质煤供应单位按月下达煤质抽检计划,加大抽检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经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行为,依法处罚;加大抽检频次,强化煤质溯源监管,对连续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优质煤供应资格。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安监局配合实施。
6、保障优质煤源。积极拓展优质煤源,搞好供需衔接,组织优质煤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签订供应合同,9月底前,县优质煤数量、质量、价格要保证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
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实施。
(三)建立完善劣质煤(焦)退出机制
7、加大劣质煤回收清缴。要建立劣质煤(焦)回收清缴机制,明确细化管控要求、收缴时限、价格和措施。对辖区内居民、商户用煤情况进行地毯式调查,摸清居民、商户存煤底数。要将散煤整治和清洁取暖改造结合起来,在清洁取暖改造的同时,清理存煤和燃煤炉具,保证改造完成的区域不再有散煤和燃煤炉具,乡(镇)、村(社区)两级要全力做好散煤回收服务工作,对在期限内收缴的折价置换优质煤,期限外无条件清缴。9月底前完成劣质煤(焦)清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8、依法处置劣质散煤。①7月底前,要制定劣质散煤的置换、查扣、没收、移交、处置规定,实现对劣质散煤查收缴处的无缝对接。②对置换、查扣、没收的劣质煤(焦),按照定点存放,专人看管,规范处置的原则,统一售卖给可以消纳劣质散煤的企业。严禁售卖给居民散户,严防再次流入居民散户。
各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四)严格散煤运输管理
9、合理设立散煤治理检查站。在县边界、进入禁煤区主要路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严把运输关口,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依法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严防劣质煤流入辖区。依托进县的主要高速公路、国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
县交警大队、吉县公路段分别按职责牵头,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配合实施。
10、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①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不允许进入县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②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①县交警大队牵头,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配合实施②县交警支队牵头,县交通局配合实施。
11、加强综合执法。县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组成综合执法组,按照任务分工分别牵头属于各自职能范围的执法行动,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的单位严惩重罚,彻底取缔劣质煤销售和使用行为,实现建成区无煤化,县周边重点区域清洁化,其他区域用煤优质化。
(五)强化煤炭使用监管
12、强化采暖季居民散煤使用监管。严格执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加大人防与技防力度,加大对居民散煤使用晨查与夜查频次,对禁煤区内未按规定停止燃煤和禁燃区违规燃煤的,依法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严厉打击涉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燃煤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严格排查各类服务业、市场、农业设施,对违规使用燃煤的,依法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
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实施。
13、严格其他燃煤使用单位监管。①明确各类工业企业用煤标准并公示。②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进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①县安监局牵头实施。②县环保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县散煤整治办公室备案,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散煤销售单位和整治情况,接受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量化工作目标,出台补贴扶持政策,明确部门和乡(镇)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开展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散煤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本辖区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网点)的摸底调查和上报;完成禁煤区和禁燃区的划定和上报;彻底取缔散煤非法经营网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2019年3月15日)
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工作。2018年9月底前,在基本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基础上,完成劣质散煤回收和优质煤储存,全面设立环保安全检查站并具备开展工作条件。做好完成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散煤治理办公室。10月1日起,交通治超站开展运煤车辆煤质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区域内煤炭全过程质量控制,严督紧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全力推进煤炭管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县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督查,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散煤行为;对散煤管控措施执行不力的,严肃问责。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要报送上月散煤整治工作信息。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31日)
各部门认真总结开展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经验和教训,针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完善散煤管控各项制度措施,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巩固散煤专项整治成效,全面提升煤质管控水平。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散煤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吉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统筹散煤整治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组 长:崔绍民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邱肖宾 政府副县长
任云智 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王吉荣 政府副县长
刘晓军 政府副县长
强晓辉 政府副县长
曹国刚 公安局局长
成 员:赵洪文 政府办主任
刘 宗 纪委副书记
王彦章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葛成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蒋云虎 环保局局长
葛建章 发改局局长
赵长家 经信局局长
李百灵 财政局局长
窦昀泽 住建局局长
张晓平 交通运输局局长
邹玉生 公路段段长
洛向民 市场监督管理局长
张永拴 农林委主任
李俊中 安监(煤炭)局局长
毛高波 交警大队大队长
陈健翔 广电中心主任
杨云岗 吉昌镇镇长
张军勇 屯里镇镇长
葛 宏 壶口镇镇长
郑建文 东城乡乡长
葛吉平 中垛乡乡长
冯勋明 车城乡乡长
郝军正 柏山寺乡乡长
曹战海 文城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县长任云智兼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和县环保局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散煤整治行动的协调、调度、督促等具体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六、工作要求
(二)夯实工作责任。按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层层传导压力。环保局要严格落实统一监管职责;公安局要落实牵头责任,加大对涉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安监局要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加大对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源头控制;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散煤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煤质管控;市场监管局要严查服务行业违规用煤行为;农林委要严查农业设施违规用煤行为;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要职责分工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行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单、微信、宣传标语等载体全方位宣传散煤治理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散煤污染的危害性,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奠定散煤污染整治的群众基础;积极推广清洁取暖改造,引导居民自觉使用清洁能源、抵制劣质散煤;按照“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发动各网格支部发挥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上门入户作好宣传和沟通交流工作,对散煤使用主要经营户逐街、逐路、逐巷、逐户开展排查和宣传,鼓励村民自治,自觉监督违法违规使用散煤现象,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县散煤污染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散煤整治方案的解读,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解决各级各部门执法、监管和居民使用、监督过程遇到的问题。
(四)党员干部带头引领。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要在本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散煤整治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多项举措进行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散煤整治专项行动舆论氛围,号召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发挥表率作用,积极选用清洁能源和优质煤,主动做清洁能源的使用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绿色环保的引领者,从身边做起,要求亲属和身边的人使用清洁能源和优质煤,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全面打赢吉县蓝天保卫战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严肃考核问责。散煤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全县环保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不能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散煤管控不力的乡镇将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县散煤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各单位散煤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不定时对销售单位(网点)进行抽验,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县政府将散煤整治目标任务纳入量化问责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力、目标不能完成的,严格按照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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