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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21〕27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收回壶口饭店、壶口招待所、壶口瀑布景区
展示中心等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收回壶口饭店、壶口招待所、壶口景区展示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请示》(吉自然资请示〔2021〕112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壶口黄河大桥以北,沿黄旅游公路与南垣村路口交接处以南,自然山体以西,黄河保护范围线以东区域进行改造范围内的3宗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壶口饭店4412平方米、壶口招待所3930.66平方米、壶口景区展示中心4727平方米)。
二、同意注销壶口饭店(吉县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壶口招待所(吉国用1999字第14263015005号)、壶口景区展示中心等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三、本次将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同意纳入吉县土地收购储备数据库中,下一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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