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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9-05-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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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

吉环罚〔2019〕1号


吉县窑曲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08096946XP

地址:吉县屯里镇窑曲村

法定代表人:姬智录

我局于2018年12月 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加油枪橡胶密封垫破损老化,卸油区油气回收装置长时间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9日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044540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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