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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05-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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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吉环罚〔2019〕2号


吉县炎旺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MAOJREGHOE

地址:吉县吉昌镇大田窝村

法定代表人:武建荣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已建成木炭干硫窑5个及附属设施。据现场负责人介绍,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编制完成。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2019年3月20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柒仟壹佰贰拾元整(71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4540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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