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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19〕2号
吉县炎旺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MAOJREGHOE
地址:吉县吉昌镇大田窝村
法定代表人:武建荣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已建成木炭干硫窑5个及附属设施。据现场负责人介绍,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编制完成。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2019年3月20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柒仟壹佰贰拾元整(71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4540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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