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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19〕3号
吉县震泽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MAOGT66F72
地址:吉县吉昌镇大田窝村车庄沟
法定代表人:支红英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上脱硫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未超标。新上脱硫设施与废旧烟道连接,未发现有烟气排出。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4540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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