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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1〕43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吉县非法液化石油
气钢瓶清收工作实施方案》《吉县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吉县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工作实施方案》《吉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燃气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批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系统性思维整体推进和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用两年时间,开展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我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 工作目标
(一)完成满8年燃烧器具更新。2022年6月前,全部完成使用满8年燃气具的更新。
(二)完成燃气隐患排查整治。2022年9月底前,完成燃气各类管网、设施、场站、使用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
(三)加大无证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监管力度。2021年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无任何手续的非法、违法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一律拆除相应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彻底予以取缔;对因手续不全、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一律予以关停整顿,加快手续审批办理,加强驻站监管,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加大液化石油气使用充装环节安全监管。202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全县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监管台账,督促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双向签订《安全用气合同》,对充装环节加强监管。
(五)加大居民用户安全使用天然气监管力度。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六)完成“三项强制措施”工作。2022年7月底前,完成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工作,实现全县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三项强制措施”全覆盖。
三、具体任务
(一)加快编制发展规划。县发改局等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天然气管网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全县长输管道。县住建局要加快编制或修订地方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二)全面更新超期使用的燃烧器具。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县住建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城镇燃气超期使用燃烧器具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人和路线图,强制更新使用满8年及以上的燃烧器具。
(三)全面清理违章压占。对违章压占燃气管网及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档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集中整治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圈围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清理各类违章压占的建(构)筑物,保障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运行。
(四)全面规范建设管理。依法依规全面强化燃气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燃气项目前期管理,严格履行工程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消防、环评等手续办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燃气运营管理,严格执行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运营安全。强化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网的整治,严格执行燃气管网保护方案及措施,杜绝野蛮、违法施工。
(五)严格经营许可管理。认真落实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县行政审批局要将县住建局现场踏勘意见作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必要依据,加强与县住建局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全面把好城镇燃气企业“准入关”。对未取得或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特别是对非法加气站点、非法供气站点和非法倒买倒卖燃气、非法运输燃气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六)全面加强巡检监测。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燃气管网巡检频次,重点对长输管道穿越采空区、燃气管网检修井、燃气管网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燃气管网警示标志标识、架空燃气管网等加强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要强化燃气运行监测管理,充分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县住建局要指导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管网监测管理平台,通过增加智能传感器,对压力、流量、密闭空间、燃气泄漏等数据监测,实现管网地理空间、运行状态信息动态安全监管。
(七)突出重点环节管理。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强化长输管道、分输站、天然气门站、储气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重点设施场站的安全管理,加大检查维护力度,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要强化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加大燃气调压柜、燃气灶具、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燃气切断装置等设施的检查力度。要强化燃气居民用户管理,持续加大入户检查和安全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强化燃气终端用户安全保障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吉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行政审批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统筹做好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o
(二)强化督促指导。工作专班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综合运用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隐患整改。对此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台账管理,动态跟踪,办结销号。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农村“煤改气”工程、城市管道燃气工程、汽车加气站工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制定专门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核发经营许可,确保各类燃气工程质量和合法运营。重点督促其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和燃气经营许可手续,在未取得相关手续前,加强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巡查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气安全。
(四)强化安全宣传。建立“12319”燃气报警电话,将服务范围扩大至使用燃气的农村地区,第一时间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普及燃气安全应知应会常识,宣传典型警示案例,强化居民用户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自2021年12月起,于每月21日前,将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邮箱:lfjxcj@126.com;电话:0357-7922591)o
吉县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瓶装液化气用户的合法权益,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着力强化燃气安全治本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常态化检查,切实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全县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行动工作,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从充装到用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追踪系统,自2022年2月起,逐步完成智能钢瓶的更新换代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
三、工作内容
1.在全县范围内全力清收使用超设计年限(新标8年)未经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超出检验周期(50公斤3年、其他规格4年)未经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跨区域配送的钢瓶、无证经营企业或个人钢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将罐装瓶转移到外地充装、将罐装瓶翻新改造和瓶对瓶过气等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未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充装点、代充点及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翻新和过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的充装点。
4.严厉打击充装和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混合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行为。
5.严厉打击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行为。
6.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
7.打击其他存在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任务
(一)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
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发布通告,明确钢瓶及残液回
收价格,营造全面清收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行动声势氛围,统计整理自有合格气瓶的数量、用户信息、配送车辆、送气人员等信息,为开展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行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可追溯系统,准备足量可追溯钢瓶。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
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自有气瓶做统一标识,无偿置换给用户使用(可收取押金);鼓励企业对市场上流转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年限折价收购;鼓励企业采用满足要求的气瓶智能角阀;督促企业建立气瓶配送和用户管理体系,为配送气瓶的电瓶车、三轮车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伤害险,为送气工投保雇主险;支持企业合理布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月1日至1月20日)。
组织开展联合清收行动,对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充装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自有气瓶、无二维码(条形码)标识气瓶、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及擅自倒灌、超量储存、无证运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坚决没收并立案;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收集非法运输、跨区域经营、掺混二甲醚、非法存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信息,采取统一行动集中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化巩固阶段(2022年1月20日至1月31日)。
对清收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措施,防止无
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流动充装、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以及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非自有气瓶、私自贩卖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收行动的组织领导,将清收行动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考核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做到“乡镇、社区吹哨,部门马上报到”,充分发挥乡镇、社区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重拳打击液化石油气非法违法行为,强力清除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隐患行为。督促有关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个人,对超出使用期限的罐装瓶立即进行报废、置换,对超出检验周期或未经检验的罐装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报废、不送检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清收。对使用不合格液化气罐、非正规渠道充装液化气等行为,造成公共安全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清收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并于12月18日前将方案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报送县专班办公室(电话:0357-7922591 邮箱:lfjxcj@126.com)。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12:00前,将清收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将及时汇总信息上报
县政府。
附件:
1.吉县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docx
2.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监管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2:
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监管单位
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负责牵头本次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行动,做好清收行动的统筹与协调;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游商小贩进行全面排查;配合各部门各乡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2.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钢瓶可追溯系统;负责全县经营场所的全面排查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违规气瓶充装销售行为;负责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县工信局:负责全县餐饮行业的全面排查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做好查处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违法运输气瓶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气瓶的车辆,阻断非法气瓶
流通渠道。
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居住出租房、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8.县教科局:负责全县学校食堂的全面排查工作。
9.吉昌镇人民政府:各社区负责城区居民住所的全面排查工作,包括楼房地下室等不常住人的场所,配合做好举报接受等工作。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的全面排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联合执法,负责公告的入户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及时更换报废钢瓶和过期钢瓶。
吉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临汾市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强化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我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餐饮业油烟排放为总要求,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大力整治油烟直排,确保城区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备,实现达标排放,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目标
规范安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安装规范、保养及时、清洗及时、管理到位。严格运行监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未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加强巡查检测,月巡查率不低于25%,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30%,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测,确保达标排放。逐步实施科技监控,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不间断监控,为实施精准执法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四、防治范围
全县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快餐店、小吃店、外卖店、饮品店,机关单位、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大型商业设施等城市综合体内的厨房等。
(一)现有餐饮业单位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设置专用排放管道的: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但排放不达标的;
3.仍在使用煤炭、柴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单位;
4.未持有餐饮经营许可合法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二)新开设餐饮业单位
所有新开办的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要求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方能营业和投入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餐饮业、服务业环境违法行为。
(四)违规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流动摊点、挨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点。
五、工作任务
(一)清查备案。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立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停业清理。对符合设立规定的,建立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录,对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且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予以备案登记。建立监管台账并将其纳入许可和日常监管,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监管机制。
(二)限期整改。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已安装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单位(场所),责令停业整治;对于未正常进行维护清洗设施的餐饮单位,责令停业整治;对选址不当,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单位,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搬迁。
1.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厨房,未经第三方检测达标排放并认定验收的,一律停止炒、烤、煎、炸作业。
2.未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的一律停业整顿。
3.新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未经认定验收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
4.所有排放单位一律建立“一户一档”,设备安装、检测、维护情况登记备查。
5.餐饮经营单位手续不全的一律停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检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完成整改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备案。
(四)依法查处。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擅自拆卸、不正常使用、闲置油烟净化装置的,或者油烟净化处理后仍排放超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下达停业通知,限期搬迁;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或油烟严重超标且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转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六、建立机制
(一)严格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规范油烟净化设施安装。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相关标准、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质量认证(CEP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处理风量、净化效率、最高进口油烟浓度、设备阻力,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和产品编号等内容。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应当达到如下技术规范和要求:
1.厨房炉灶、蒸箱、烤炉(箱)等易产生烟气的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适宜高度在1.8-1.9米,罩口面风速不小于0.6米/秒。
2.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 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小于0.45米。
3.油烟净化器应与风机同步联动,共用电源控制开关,开关应安装于方便操作和检查的适宜位置。
4.油烟净化器应安装在排风机之前,且尽可能的靠近集气罩,标明油烟废气流向方向,净化效果完全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相关要求。
5.油烟污染物应通过内置或者附着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专用烟道排放;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面滑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小于0.10米,管道密封无渗漏。
6.净化器与风机之间排风管道应设置内径不小于8厘米的圆形或正方形的监测采样孔,使用活动挡板(管堵或管帽),监测时打开,监测完成后密闭。
7.油烟净化设备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设计排风量(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米/小时计)。
8.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防染。
(三)强化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依法检查餐饮行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服务许可、从业人员资质等相关手续证件,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要依法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建立巡查检测记录档案制度,月巡查率不低于餐饮服务单位总数量的25%;配备符合国标的油烟排放检测仪器用于执法监管,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餐饮服务单位总数量的30%;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油烟净化管理、设备清洗维护、油水分离收集,做好管理、清洗、维护台账。提高对大型、重点区域周边、屡查屡犯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测频次与密度。
(四)开展智慧餐饮平台建设。加快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实施不间断监控,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移送超标情况,为实施精准执法监管提供科技支撑。尝试运用二维码数字化监管等科技手段,提高治理效能。
(五)强化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防治。全面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政府审定设立的夜市、商户要全部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产生油烟的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七、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清查、备案、管理工作,完成工作目标和防治任务。
(二)县住建局
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的监督、处罚,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依法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及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摊点。负责本部门所管辖各建筑工地的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三)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餐饮服务单位,不予以发放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正在运行,但违反《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许可到期后不予办理变更及延续许可,对辖区内的设施设备污渍处理、收集验收。
(四)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负责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开展实时监控,对超标排放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配合对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加设外置管道的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外置管道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查处。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无证无照的餐饮企业进行清理;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和假冒的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及油水分离装置等设备,严把市场准入。
(七)县教科局
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八)县卫体局
负责医院、卫生院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九)县工信局
负责工业企业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十)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在册;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监管、检查责任人;各排放单位要建立“一户一档”,对安装、维护、检查、检测、认定验收情况全部登记备查。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是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治理成效关系到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和全年大气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各单位要切实把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投入力度,强化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形成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合力。
(二)强化督导检查,层层压实责任。县住建局作为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月调度季通报制度,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单位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对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督办和约谈,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好防治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统筹做好行业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三)重视统计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对在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好的经验、办法进行总结,及时报送县住建局。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按规定统计项目、内容,将每日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按要求报县住建局办公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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