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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食盐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 通     知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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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9〕14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食盐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70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食盐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4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盐业市场管理,提升食盐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实施食盐扶贫工程,降低群众生活成本,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用盐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盐业市场监管,确保食用盐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盐业市场监管的主体,要明确责任,加强盐业市场监管,严格规范盐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运输无碘盐、违规盐、劣质盐、工业盐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零售商店、农贸市场、蔬菜门店、饭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夜市、食品加工、红白理事会等场所食用盐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私盐线索,要深究细查,一查到底,对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涉盐案件要及时曝光,对涉盐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市场监管、工信、公安、交警、卫、教科、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盐务部门,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地维护我县盐业市场的安全稳定。

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食盐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食盐加碘对消除碘缺乏病危害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食盐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1、积极推进“食盐安全示范乡镇、村委(社区)”创建工作。各乡镇政府、村委(社区)要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全年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盐业销售安全监管,保障食用盐安全,力争辖区内合格碘盐的“三率”合格率、食用率、覆盖率均达95%以上。实现“食盐安全示范乡镇、村委(社区)”创建目标,努力营造全县人民群众食用安全放心盐的消费环境。

2、建立农村食盐安全监管网络。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监管网络,确保食盐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政府、村委(社区)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食盐安全工作。

3、盐务部门要加强仓储管理,严把质量关,各乡镇政府要与县盐业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直供碘盐数量统计,由盐务部门负责将优质碘盐直供给群众,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盐,确保食盐供应安全、高效。

三、深入普法普碘宣传,正确引导健康消费

盐务部门、各乡镇政府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县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做好《食品安全法》等涉盐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碘盐知识的宣传,引导民众提高自我保护和健康消费意识,自觉抵制私盐、劣质盐,食用合格碘盐,努力营造全民维护食盐安全的社会氛围。同时,各乡镇政府要设立举报热线,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7983688,盐务部门举报电话:18636764733。

四、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做好考评验收工作

各承担销售任务的乡镇、社区,要按照盐务部门分解指标,务于10月10日前完成销售任务。县政府将对创建“食盐安全示范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年底前组织考评验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019年任务分解表  .docx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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