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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0
文     号: 吉政发〔2020〕19 号 发布日期: 2020-06-0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主 题 词: 民政、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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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20〕19 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临汾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临政发〔2020〕5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以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第三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条件、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14岁。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第五条  救助条件。

1、具有吉县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

3、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4、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第六条  救助内容及救助标准。

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方面的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

(一)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经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其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二)康复训练

1、为0—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2、为小年龄及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4、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见附件)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其中,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定点康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配或手术服务。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

(四)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6000元/人。确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在指定医院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30000元一次性救助。

2、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五)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已接受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第三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七条申请。由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县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八条审核。县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残联与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公益一类、二类定点康复机构要优先救助经民政、扶贫开发部门信息比对确定的救助对象。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第十条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结算:

(一)县级结算。户籍(或居住证)在我县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经县残联审核后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直接结算。

(二)市级结算。户籍(或居住证)在我县的残疾儿童在市残联直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经市残联审核后拨付

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内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费用,由监护人凭定点筛查、诊断医院正式票据、诊断证明到县残联报销,确保残疾儿童免费接受诊断服务。

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由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辅助器具,由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

在审核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时,要采取实地调查、档案抽查、救助对象回访等措施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要及时向县残联报告。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见附件),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或接受适配。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保障。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全面按标准负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确保“应救尽救”。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

第十四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三)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残联、卫体、民政、教育、医保、财政、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扶贫开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卫体局负责会同残联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配合做好 0—6 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县教科局负责会同残联做好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残联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将县残联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对康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审计局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对营利性康复机构的登记,并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定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会同残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信息比对。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在机构准入、执业、职称评定、政府补贴、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规划建设、专业技术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政府举办的定点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控制费用、方便操作的原则,核算运营成本,确定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收费方式,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同时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康复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救助对象公示康复服务价格。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自行设定康复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康复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加强县残联组织建设,强化经办能力,设立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科、民政、卫、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同时,要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规的定点康复机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和救助对象家庭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章 宣传动员

第二十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短信、微信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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