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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21
文     号: 吉政办发〔2024〕27号 发布日期: 2024-10-2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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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4〕27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县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全力打造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稳步实现人人享有、人人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保障基础,兜住底线。立足实际,稳妥有序提升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扩大普惠,促进共享。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使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在不断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减轻养老负担。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化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强化养老服务各相关领域政策的配套衔接,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促进基本养老服务投入向重点人群、社区居家、农村等倾斜。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结合实际情况,着力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研究制定《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确保相关任务落实落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依申请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逐步建立以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基础的更为精准的基本养老服务响应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不同申请来源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按需使用。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找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样化形式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以数字赋能集成改革为牵引,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制度。对失能、高龄及其他老年人群体,按需分类提供适宜服务。优化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完善高龄津贴制度,主动向吉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县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4.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坚持“机构跟着老人走”,推进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引导重点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优化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服务功能和场景,构建布局均衡、适应需求、服务便利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体系。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村(社区)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

5.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支撑体系,大力推进居家生活照料、巡诊、康复护理、送餐助餐、助浴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将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因地制宜发展“中央厨房+中心食堂+助餐点”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助餐服务,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持续推进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普通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

6.深化医养康养有机融合。多渠道增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供给,鼓励各地通过依托现有资源或新改扩建等方式建设老年病医院,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床位,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由乡镇、村(社区)提供场地,社会力量举办护理中心(站)等,开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医养结合服务。全面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康养联合体乡镇全覆盖。探索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打造从社区预防干预、家庭支持到机构照护的认知障碍连续照护链。

7.大力发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度,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积极发挥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在老年人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养老领域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志愿者与为老服务需求有效对接,构建具有吉县特色的养老志愿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老干部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联、团县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机制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积极推动新建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路径提升服务效能,引导重点建设护理型(含认知障碍照护型)养老机构(床位)。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可向社会开放,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管理农村敬老院,服务特困供养对象、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100%实现集中供养。

9.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有序发展。支持普惠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改革,结合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结合群众支付能力,科学制定县域范围内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及床位补贴标准,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助力可持续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相应补贴。

10.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地方专项债券资金和福彩公益金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专业化连锁化运营。优化财政支持方向,实行精准补助。县级财政对达到运营补贴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数量、星级等因素,合理分配给予补助。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集成,因地制宜建设服务综合体,集聚机构照护、短托日托、助餐送餐、康复护理、居家上门服务等功能。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重点群体保障

11.深化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按照“量力而行、多源筹资、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稳妥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服务延伸至家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

12.加大困难老年人兜底关爱力度。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以网格为基本单元,广泛开展“敲门行动”“安居守护行动”,鼓励支持养老服务协会、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

13.聚焦农村山区老年人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加快构建共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常态化机制,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投资兴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稳步推广“区域中心+日间照料”的农村养老模式,采取区域设点、流动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农村、山区助老行动。

14.保障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满足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五)打造家门口养老数字化场景

15.推动养老数字化改革。积极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系统协同、数据协同、业务协同和政策协同。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

16.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推出“居家养老”“智慧助餐”等服务场景,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两床融合”。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逐步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配备智能服务终端。推进社区、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老年学校。

17.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设备的难度,积极推进智慧服务适老化,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积极开展老年人智慧产品使用培训,让老年人共享智慧城市新生活。

(责任单位:县工信和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六)加大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力度

18.强化养老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19.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实施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0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0%,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30%。严格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20.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对养老服务机构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费用给予优惠。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优先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等内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全社会关心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docx



【图解】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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