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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牧发〔2025〕4号
关于《吉县设施畜牧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第三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函〔2025〕32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现代实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农发〔2024〕42号)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部分政策的通知》(晋农发〔2024〕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吉县设施畜牧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公示。
吉县畜牧发展中心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设施畜牧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实施方案
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第三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函〔2025〕32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现代实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农发〔2024〕42号)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部分政策的通知》(晋农发〔2024〕15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引导更多资金流向设施畜牧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设施畜牧建设贷款贴息,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撬动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有效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加快推动全县设施畜牧发展壮大。
二、资金规模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部分农业和水利领域相关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和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5〕8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第三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函〔2025〕32号)共下达我县省级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245万元。
三、实施内容
对2024年和2025年10月底前设施畜牧贷款贴息以“地方补贴、中央补助”的方式给予奖补。
贴息对象:包括农户、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牧业企业,以及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畜牧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贴息范围:建设主体开展的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和《山西省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的设施畜牧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并对保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但不包括债券、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为进一步促进奶牛、肉牛产业稳定发展,本次贴息重点优先支持奶牛、肉牛养殖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贷款,贷款全部纳入贴息范围。对于除奶牛、肉牛产业以外的设施畜牧业贷款贴息,可将省级已下达的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产贷款贴息8:2的比例予以划分后,同步开展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产贷款贴息工作。
贴息额度:对贴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项目,在2024年以来到2025年10月底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原则上对单个主体的奖补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以预算额度为限,依次落实三个优先原则: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类贷款优先享受贴息政策;年化利率低于5%的贷款优先享受贴息政策且贷款利率越低越优先;贷款利率相同的项目,贷款合同
签署时间越早的越优先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对同一个主体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贴息标准:建设主体当年累计获得的各级财政贷款贴息奖补资金总和折算成贴息比例后(省农担公司贴息奖补资金折算贴息比例扣除向贷款主体收取的担保费),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当年1月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4年1年期 LPR为3.45%、2025年1年期LPR为3.1%)或所付利息的100%。2024年以来设施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LPR的70%(2.415%),2025年以来设施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LPR 的70%(2.17%),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的折成利率不得超过1.6%,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折成利率不得超过1.4%,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折成利率不得超过1.2%,贷款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折成利率不得超过1%。
贴息流程:一是入库。将符合条件的设施畜牧业项目储备录入全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融资项目库,防止出现以不同建设主体名义对同一项目重复入库的情况。二是申请。设施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由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于 2025年10月底前向县畜牧发展中心提出贴息项目申报,逾期视作放弃。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补助。县畜牧发展中心按补贴流程和权限,对贴息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和核查,若申请贴息主体已享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政策,认真核算实际贴息比例后,再将贴息资金按标准直补到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所需提供的印证材料:
1.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反映申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贷款合同对应的放款凭证(银行盖章确认)。
(3)归还同笔贷款的利息支付凭证(银行盖章确认)。
(4)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相关凭证材料(或情况说明)。
3.申报主体身份认证材料。包括:
(1)农业经营主体法人申报贴息资金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生产经营者(含农户)中申报贴息资金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分期申报贴息资金的,在第一次申报成功后再次申报 后续期数的只需提交“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和“归还同笔贷款的利息支付凭证(银行盖章确认)”,其他材料不用再次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好吉县设施畜牧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的重要意义。围绕总体思路和项目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调度,掌握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强化项目入库。按照农业农村部“投资主体真实性、
建设内容真实性、产业政策合规性”的要求,按照“应纳尽纳”原则,依托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库,规范工作台账,加强统计分析,将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承贷主体情况、贴息奖补金额等数据信息全部录库备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畜牧发展中心对贷款贴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开展绩效自评价。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总结经验,坚决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吉县畜牧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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