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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落实2025年山西省政府民生实事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日期: 2025-05-23来源: 吉县人民政府

吉残联〔2025〕6号


吉县落实2025年山西省政府民生实事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省政府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纳入2025年政府民生实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等方面的康复救助,进一步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

一、救助任务

为20名0—15岁(不满16周岁)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救助。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吉县户籍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0—6岁);

3.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4.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二)救助标准

1.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一个服务周期为1年(12个月),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基本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个别化服务、单训、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2.为小年龄及已进入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15岁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一个服务周期为1年(12个月),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单训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1课时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为7—15岁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助听器适配后1年内不少于1个月(连续)的定点康复机构助听器适应性训练,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为200元/人/年。为7—15岁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术后1年的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单训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1课时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4.为7—15岁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适应训练、视功能(感知觉)训练、适应能力训练等。一个服务周期为1年(12个月),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救助标准为500元/人/年。

5.为0—15岁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一个服务周期为1年(12个月),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6.为0—6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定点康复机构支持性服务。一个服务周期为1年(12个月),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已接受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

7.为0—15岁残疾儿童提供手术救助。肢体矫治手术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标准为不超过16000元/例,对筛查、手术、术后调机等服务给予补贴。

8.为0—15岁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使用期限、补贴金额等标准依据《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中《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执行。

三、救助步骤

(一)确定定点机构

1.新增机构由县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康复机构的资质类别和服务内容,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评估认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既是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定点服务机构又是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辅助器具适配的定点服务机构的,按要求完成一次评估认定即可。

2.年审机构。由县残联对上年度服务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履行补签程序;对已签订服务协议并在服务期内,符合服务标准规范的可以接续服务;对不符合服务标准规范的即刻停止服务,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后可以接续服务;对不具备服务要求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坚决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3.确定机构。县残联将确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基本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和“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并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确定救助对象

1.申请。由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持残疾儿童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残疾人证(或诊断书)和家长(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评估,经评估符合救助条件、有康复需求且机构有接收能力的,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指导家长(监护人)通过“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和“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进行同步申请。

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家长(监护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一个服务周期内年满7周岁或16周岁的残疾儿童,除终止本周期服务外,原则上不允许中途结束服务,已申请的康复救助内容及标准不作变动。

2.审核。县级残联须在1周内完成两个系统平台的线上审批,审核无误的确定为救助对象,明确救助内容和救助金额。有特殊原由无法及时审核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必须在1周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外省户籍持有我县辖区居住证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负责审核。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审核,市残联复核。

3.省外救助。选择到省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需要提前1个月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同步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和“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市残联复核同意后可纳入救助范围。对已享受省外儿童康复救助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得重复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实施康复救助

1.康复安置。县级残联负责做好辖区新确诊残疾儿童的康复安置工作,根据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意愿和全省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能力进行康复安置。可向其他服务能力强的定点康复机构转介安置。

2.签订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救助对象或者其家长(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康复服务中遵循服务对象知情同意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救助对象或者其家长(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明确救助的内容、方式、期限、地点、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3.提供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做好救助对象功能评估,制定科学的康复服务计划并提供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建立救助对象管理档案和服务档案。

4.录入系统。定点康复机构要定期将康复服务记录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和“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救助对象“钉钉考勤”或其他智能技术考勤系统等机制管理,及时更新康复服务记录。

四、资金管理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结算本地户籍以及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外省户籍残疾儿童的救助资金;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结算。

(一)结算标准

1.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0天按1500元结算,不足20天按实际服务天数据实结算,少于5天的不予结算(医疗康复服务除外)。一个服务周期救助资金结算总额不超过救助标准。

2.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0次按900元结算,不足20次按实际服务次数结算,少于5次的不予结算(医疗康复服务除外)。一个服务周期救助资金结算总额不超过救助标准。

3.社区个案康复服务和支持性服务的救助按标准核算。

(二)结算程序

1定点服务机构费用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向救助对象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提交补贴经费拨付申请报告;补贴经费申请明细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复印件);家长支持性服务档案(复印件);《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和服务记录表》《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记录表》;财政部、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票据。县级残联审核无误后按救助标准进行结算。

2.救助对象报销费用的结算。救助对象在省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救助对象家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交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家长(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康复训练所在地残联出具的未享受该地救助补贴的证明;定点康复机构资质证明;服务协议书(双方签字、机构盖章);康复训练印证资料;财政部、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票据。县级残联审核无误后按我省救助标准进行报销。

五、相关制度

(一)公示告知制度。县残联监督指导各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救助内容告知和社会公示工作。通过内设公告栏方式,将救助条件、补贴标准、服务办法、申请及审批程序等内容及时公开,公布监督报电话,主动接受救助对象、家长(监护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救助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二)统计通报制度。县残联适时向当地政报告任务推进进度、存在问题及工作措施,及时向市残联上报救助对象典型案例、实施信息和活动图片、影像等资料。

(三)信息管理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人、表、库相一致”的原则,县残联规范服务档案管理,及时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

(四)机构监管制度。承担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各级残联和各类定点服务机构院长、校长、主任或法人代表是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过程管理和质量考评等制度。县残联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对定点服务机构中所有救助对象进行服务质量监测,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和满意度。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残联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二)强化机构培育。要充分利用当地综合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资源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符合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以多种方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强化救助质量。要精准规范开展服务,准确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和“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信息,做好实地走访和电话回访工作,提高核查信息准确率和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真实、有效。

(四)强化资金保障。要切实承担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责任,保障资金投入,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救尽救”。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执行进度,提高使用效率。

1.为0-15岁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并已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的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一个周期为1年(12个月),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20天(不足20天按实际训练天数补贴、康复训练少于5天不予补贴)。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按月核算,按季结算。一个周期救助标准2000元/人。

2.救助对象家长(监护人)向县残联提交残疾儿童残疾证复印件或诊断证明、家长(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证明,填写《吉县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费、交通费、房租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县残联审核无误后进行补贴。

(五)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世界孤独症日、全国爱耳日残疾预防日等节点,综合运用“报、网、端、微、等媒体平台开展宣传,不断提高政府民生实事政策知晓率,激励引导各地及相关部门合力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1.山西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补贴经费拨付申请报告

2.山西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补贴经费申请明细表 

3.吉县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费、交通费、房租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吉县残疾人联合会   吉县教育体育局

吉县民政局          吉县财政局

  吉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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