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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公布30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食用农产品1个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合格样品29批次。
不合格样品1批次,具体为吉县万兴隆酒楼销售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机构为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样品29批次,具体为:
一、食用农产品
1.蔬菜28批次,检验项目为6-苄基腺嘌呤、克百威、阿维菌素、二氧化硫残留量、氟虫腈、4-氯苯氧乙酸钠、倍硫磷、吡虫啉、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多菌灵、腐霉利、镉(以Cd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硫线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铅(以Pb计)、噻虫嗪、杀扑磷、水胺硫磷、亚硫酸盐(以SO计)、氧乐果、乙酰甲胺磷、治螟磷等29项指标。
2.鲜蛋1批次,检验项目为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氟苯尼考、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5项指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
备注:
1.4-氯苯氧乙酸钠
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公告内容: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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