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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6〕10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临政办发〔2020〕4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失地标准按全部失地认定)。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社部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吉县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县财政、人社部门,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的,由县政府负责征收补齐;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缴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由县人社部门提请县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依法继承征地补贴费用的余额。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对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下发后(2007年9月18日以后)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0日之前)报批的征地项目,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资金未落实到位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落实确定保障对象名单,发放所需资金可按一定比例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按规定应收及已存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支付,如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出现缺口,由县政府兜底保障。
各乡(镇)政府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稳妥解决遗留问题,全面掌握征地项目情况,组织村(居)委会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对象名单按照以下流程确定: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保障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根据名单及征地比例测算补贴所需资金,并与已收资金进行核算,不足部分向县财政申请补齐。资金到位后,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二)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要严格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晋人社厅发〔2019〕4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临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要求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落实到位。
七、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县政府成立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乡(镇)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核及征地面积的核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政府不实施供地。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落实。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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