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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标准地”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12-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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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0〕50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标准地”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吉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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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吉县“标准地”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义和主要目标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落实全省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新增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吉县产业聚集区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文物保护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以市场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坚持过程全监管。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需按照具体项目标准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

四、目标要求

2021年9月底前,在吉县产业聚集区区域内至少出让一宗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模式供地。各单位在9月底之前完成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文物保护评估、洪水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价。10月1日以后,在集聚区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

五、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按照县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在吉县产业集聚区,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文物保护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乡(镇)政府)

(二)事前定标准。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由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根据“标准地”功能区划分和产业分类制定新增工业项目具体产业分类及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功能区划分制定的新增工业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地块容积率;县发改局(能源局)根据功能区划分制定的新增工业项目地块出具能耗控制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根据功能区划分制定的新增工业项目地块出具环境标准指标(附件1)。

(三)出让签合同。“标准地”出让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竞得人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审批优服务。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建立“标准地”项目供地后承诺服务机制,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具体“标准地”管理操作按流程进行办理(附件2)。

(五)批后作承诺。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与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六)事中强监管。 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七)事后重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不符合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相关要求的,按合同和协议约定予以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赵松强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吉荣  县政府副县长

赵长家  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左晓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应勋  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局长

王彦章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立德  县水利局局长

于彦山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窦昀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李彦宗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左晓斌同志担任,主要负责“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践行承诺制度,实行联合奖惩。

探索建立拟出让“标准地”承诺后全过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履约信用评价。对未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强化评估方式,注重承诺成效。

吉县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将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并及时总结提炼,逐步将工作推向深入,不断提高改革质量。

附件:1、吉县“承诺制+标准地”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清单.doc.

      2、吉县“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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