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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7】53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水生态环境。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推进吉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吉县水环境现状,畜禽养殖场(小区)分布情况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实现畜禽养殖业分区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依据及原则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2016年10月24日)。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2001年5月8日施行);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2015年8月12日);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2、《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
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畜禽养殖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范围
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范围为吉县整个行政辖区,包括3镇5乡(吉昌镇、壶口镇、屯里镇、文城乡、东城乡、中垛乡、柏山寺乡和车城乡)6个社区(祖师庙社区、东关社区、西关社区、小府社区、学背后社区、桥南社区),79个行政村,567个自然村,总人口约10.84万人,总面积1780平方千米。
三、术语与定义
1、畜禽
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鸡、羊等主要畜禽和兔、狐等其他经济动物。
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称为一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称为二类禁养区。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①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②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本方案中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如下,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养殖 种类 | 生猪出栏(头) | 蛋鸡存栏(羽) | 肉鸡出栏(羽) | 奶牛存栏(头) | 肉牛出栏(头) | 肉羊出栏(头) |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 ≥500 | ≥10000 | ≥50000 | ≥100 | ≥50 | ≥300 |
四、禁养区的划定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养殖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划定后一般五年不作调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是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1、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吉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一共有2处,阳儿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十里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均划定为一级禁养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为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与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为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1000米,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的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乡镇水源地:屯里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壶口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车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文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柏山寺乡镇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垛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划定为一级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服务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地防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的防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一级禁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
人祖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总面积7991.28km2,管头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总面积101.4km2,核心区被划定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
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总面积34.3km2, 核心景区划定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定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四)城镇居民区
县城及集镇规划区内及其边缘500米内和主导风向1000 米内的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五)主要河流
吉县境内共涉及有3条主要河流,分别为州川河(又名清水河)、昕水河和鄂河。主要河流及水库堤岸(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六)划定结果
根据分区划定结果,结合边界条件,对重复区域进行合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划定17个禁养区,面积为479.41km2,其中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为13个,面积为346.41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4个,面积为133km2。
(七)环境效益
畜禽养殖区划实施后,对规范吉县未来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推动作用。同时规范化的畜禽养殖企业的建设,会使畜禽养殖废水、粪便等污染物排放有效降低,对改善吉县水环境现状有积极作用,各项指标将全面达标,满足对应的地表水环境功能要求,进而降低水环境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五、 畜禽养殖管理控制及保障措施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控制
1、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2、规范完善设施设备。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已建成的养殖场配套永久性化粪池、固定堆粪场和相应的排污管网,采取防渗、放溢、封闭措施,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达标排放。同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设备。
3、强化常态长效管理。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其它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
4、加强监督执法管理。2017年年底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乡镇确定搬迁、关闭或转产的辖区禁养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的名单,由县环保局、县畜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达限期搬迁、转产通知书,畜禽养殖场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转产。对禁养区内到期拒不自行搬迁、转产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取缔。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畜牧、环保、等部门督促其建设完善配套治污设施,取得环评手续,到期未能完成的,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环保局、畜牧局、各乡镇、各养殖场要留存拆除过程影像资料。县国土局和各乡镇对于搬迁的养殖场优先安排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选址,简化手续,统筹安排。
(二) 畜禽养殖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切实推进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成立由县长崔绍民同志任组长,壶管委常委副主任李灵芝、副县长邱肖宾、副县长徐天明同志任副组长,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委、县住建局、县规划中心、国土资源局、红旗林场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乡镇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2、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乡镇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地开展治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做好综合整治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大力推动工作落实,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3、强化监管,致力长效。各乡镇要细化目标,制定标准,明晰责任。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确保此次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违规畜禽养殖场所清理到位,督促养殖户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不断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4、强化宣传,灵活操作。各乡镇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对人的思想工作,协助他们妥善处理好饲养的畜禽等养殖场转产指导服务工作。要规范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5、强化考核,确保实效。各乡镇要按照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加强对各村禁养区划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划定整治效果差的乡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确保禁养区划定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附件:附件1:
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docx
附件3:
吉县畜禽养殖现状分布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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